想红你就脱,想成名你就在导演家床上脱
什么叫“潜规则”?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
“潜规则”,既不公开,也不透明,也决不会将它的“规则”内容知于他人,但是,其“规则”的内容谁都明白,它比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还要厉害,还要严厉,人们都在默默恪守、心照不宣地维护它,而且,谁不遵循这种“规则”,谁就会受到这种“规则”的排斥、惩罚,“潜规则”很具有“杀伤力”,所以,一般人都很是“惧怕”这种“潜规则”,相互牵制,然而,你必须要学会它、“尊重”它、实施它,不然你就根本进入不了你想进入的这个“圈”中,即便是进入进去也会发现自己无法生存,无法为这个圈子所认同,很快就会被这个“圈”所抛弃。
一般来说,在“潜规则”盛行地区,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空际上就是制度上的一种装饰品。
如今社会流行“潜规则”
如今社会流行“潜规则”,甚至可以说是渗透进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到处都有,到处可见。
譬如,在演艺圈,多年来一直忽明忽暗地流行在这个圈里的女演员“先上床、后上戏”的“潜规则”。年轻的女演员想要早日成名,往往要付出其“演技”以外的代价,娱乐圈内的投资方老板、导演,掌握着有姿色演员成不成名的大权,为所欲为就无所顾忌了,文艺界的丑闻往往由此而起。
在足球圈,中国人民对足球圈的黑幕、黑哨愤怒了多少年,然而却最终只是曝出了龚建平在甲b吹一场球拿几万元钱的案子来。“黑哨”难道就只是龚建平一人?它的“主战场”究竟在哪儿?有的足协领导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俱乐部主人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足球队的教练们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大牌球员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为什么?因为这是这一圈必须遵循的一种“潜规则”。
教育界。黑龙江省一大学300名大学生为使考试成绩“及格”,由学生王某出面,每人收取50元,送给“自然辩证法”的授课老师于某,于某收钱之后,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的学生成绩均获得通过。300名学生如此大规模地向自己的授课教师行贿,在中国教育史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之间似乎已达成了某种默契。送者不觉不当,受者不觉可耻,学生的送与教师的收配合默契。都是在按照这个“规则”行事。行贿本来是一件极为可之事,但在这里,它却成了很多学生普遍认可的一种“规则”。
政府机关领域由于长期以来制度规范缺乏、制度意识的淡薄,提高收入怎么办?就只能靠本部门的所谓“创收”,靠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去设置相应的“政策”,去靠“小金厍”,尽管大家都感有点过分,不太合法,甚至有点违法,但是大家都认可,都默认,甚至积极去实施。“红包”,同时也停止向上级供奉“陋规”和“常例”。但这是当时官场雷打不动的不正之风,“陋规”与“常例”也早已成为权力运作的润滑剂,
以上仅仅是一些部门的个别例子,一个领域、一个圈子的“潜规则”多得“海”了。如今的“潜规则”的确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了。
为什么“潜规则”中的“规则”是“潜”的?
为什么“潜规则”中的“规则”要用“潜”来表达?这本身就是一种“潜规则”,其原因就是这种“规则”藏于桌子底下的,匿在铁幕背后,很黑,很暗,很不光明,很不道德,也很丑陋,虽然它上不了台面,见不得公开,恰能左右“游戏”发展的方向和最终结果,所以,“游戏”的最后“胜利者”,并不是遵循“元规则”办事的人,而是那些对“潜规则”的得心应手者。譬如,在娱乐圈,“肉体红包”“性交易”便是一种“潜规则”,漂亮女人想成为明星吗?那就必须要献上自己的贞操,为什么?因为你能不能成为明星的权力掌握在具有“点石成‘星’”的导演和制片人手中。所以,老艺人白韵琴就说得很白“在娱乐圈要想红,就要肯‘身体力行’,最要的就是肯献出肉体,肯陪人睡觉,跟人上床。”想一想,这样的“规则”能将它公开出来吗?兵和将它“潜”起来,这就是“潜规则”的奥妙!
“潜规则”中的“规则”是谁制定的?
从本质上说,这些“潜规则”一般都是不清不楚的、不可告人的。“潜规则”中的“规则”是谁制定的?根据什么规则来制定这些“规则”的?谁都说不清楚,谁也没法说得清楚的。但是,有一点是绝对清楚的,即它的制定、实施都是围绕着“利益”两字,都是围绕着“金钱”两字,它的利益趋向是非常明显的,谁按照它的规则办事,谁就会获利,就会获得好处,而且,“潜规则”最后的利益获得者都是一些圈的“龙头老大式的人物”,是一些有权势的人物,而且“潜规则”的收益者不是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群人、一帮人、一层人。所以,这群人、这帮人、这层人既是“潜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亦是“潜规则”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正因为如此,它就会形成一股势力,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属于不可公开的“秘密”。
“潜规则”中的“合法伤害权”
吴思先生在书中提出了“合法伤害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提的很好、很妙、很高。
在这个“合法伤害权”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搞清一是谁去执行这个“合法伤害”?二是谁是这个“合法伤害”的承受者?前者是“潜规则”中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龙头老大式的人物”,另一部分是“分食‘潜规则’利益的一群人,两自会自动形成一股若明若暗的、自觉的去维护这种“潜规则”的恶势力,这股势力很厉害,看不见但让你感觉得到;后者则是试图破坏“潜规则”的“破坏者”,他们无法容许“潜规则”的存在,认为只要它存在一天,社会就无法进步,无法发展,所以,只要有可能,就要想方设法去破坏、去改造这个“潜规则”。所以,“龙头老大式的人物”和“分食‘潜规则’利益的一群人”一旦发现有谁不遵循或是发现试图破坏“潜规则”的“破坏者”的存在,就会采取各种措施让“他们”感觉到难受,让他们无法在这个圈子中生存下去。若是这个“他们”还“不识相”,还要敢于与“潜规则”抗衡或者破坏这个“潜规则”,那么,就会制造某一“事件”让你“难堪”,甚至让你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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