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第29页
    “她去了多久返回来的?”
    “大约十几分钟。”
    两幢宿舍楼距离五分钟的路程,来回十分钟。
    投毒几秒钟的事,完全可以。
    探长罗平问完了。
    被告律师举手发言。
    进行询问,“你能再具体确定一下被告孙敏芝从宿舍回来的时间吗?”
    女生想了想,“因为当时没看表,所以不知道具体时间,孙敏芝来时六点十分,坐了有五六分钟发现送我的东西忘了拿了,立刻回宿舍去取。”
    “你为什么记得那么清楚她来时是六点十分?”
    律师问。
    “她说六点钟过来,我看表过了十分钟,以后她不来了,她那时候过来了。”
    “这样推算,被告孙敏芝六点十分来的,坐了五六分钟,六点十五分回宿舍了,来回十几分钟,回来时,六点半左右。”
    律师说。
    女生说;“差不多,可能时间稍长一点。”
    律师对审判官说:“我问完了。”
    警方传唤下一个证人,下一个证人是学校雇的女佣,打扫学生宿舍。
    女佣是已婚三十岁左右的妇人,罗平发问;“案发当晚你一直在水房洗衣裳对吗?”
    “是”
    学生的衣裳交给女佣洗,洗一件一角钱。
    “如果有人经过你能看到是吗?”
    “是,水房门开着,我对着门坐着洗衣服,有人经过我能看到。”
    罗平又问:“当晚,六点到八点半这段时间,有几个人回宿舍。”
    女工说:“我看到一个人回女生宿舍,就是孙敏芝。”
    “你确定没有其她人回来过?”
    “确定,我从六点开始洗衣服,一直洗到宿舍出事了,我才停下来。”
    罗平朝审判长说;“我问完了。”
    轮到被告律师问话,孙敏芝的律师问;“你看到被告孙敏芝几点从水房经过?”
    “大概六点半左右。”
    “你在回忆一下,被告孙敏芝几点离开。”
    “七点,不到七点。”
    “你怎么记得这么清楚不到七点钟。”
    “走廊座钟响了报时,我知道七点了。”
    “就是说被告走后,座钟报时七点整?”
    “是”
    “被告走后多久,你听见七点报时?”
    “刚离开。”
    两个证人的证词时间上有出入。
    前一个证人女生提供的证词,无法提供准确的时间,女佣只对被告离开时的时间大致确定,所以,两人证词时间上的误差,警察断案的合理范围之内。
    接下来警方法医出庭,又出示化验结果,说;“可以确定死者乃死于氰.化钾中毒,死者喝水的杯子里有残留的氰.化钾,杯盖留有凶手指纹,经过比对,指纹乃是被告孙敏芝的指纹。
    法医话音刚落,被告席上突然传来孙敏芝激动地大喊,“有人陷害我,我没有投.毒。”
    审判长严肃地警告道;“被告注意你的情绪。”
    孙敏芝的律师安抚地示意,“被告孙敏芝,冷静,你回答我几个问题。”
    孙敏芝渐渐安静下来,律师问:“你回宿舍取东西,碰过宿舍里别的东西了吗?”
    孙敏芝摇摇头,“没有,我到自己的床铺,拿东西就走了。”
    “你恨死者吗?”
    法庭内外鸦雀无声,孙敏芝低头,所有人的目光都盯着她,等待听她的回答。
    半天,她抬起头,恢复平静,说;“她诬陷我偷同学钢笔,我恨过她,可我从没有害过人,毕竟是一条人命。”
    宋凤宁听孙敏芝说这番话,她是相信的。
    可是所有人证物证,对孙敏芝极其不利。
    最后结案陈词,孙敏芝的辩护律师总结发言,“被告是个单纯的学生,被告的人品街坊邻居可以作证,仅仅凭着水杯的指纹判定被告就是凶手,证据不足。”
    又提出几点质疑,“第一,被告投毒的氰.化钾是从何处取得?事后警察搜查被告的东西,没有发现有氰.化钾,第二,如果是被告下毒,被告早有预谋,有充足的时间把留下的指纹清除掉,不会把指纹留在水杯上。”
    律师提出的确实是本案的疑点。
    警察局探长罗平回答:“我们查了所有药铺,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线索,被告跟死者早就不合,预谋杀人也可能很久了,药铺只能查近期的,至于被告没有消除作案时留下的痕迹,可能突发什么状况,着急脱身。”
    探长罗平只是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
    到此,案件重审全部过程已经完毕。
    审判长和审判员合议。
    等待结果。
    顾聿清一直认真地听,最后决定被告生死的环节,顾聿清感到身旁宋凤宁的紧张,她双手抓住裙子。
    心想,这个场合真不适合小姑娘来。
    法庭审判员最终达成一致,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孙敏芝死刑。
    审判长宣布案件重审的结果,话音刚落,法庭上突然传来撕心裂肺的哭声,“敏芝,你们冤枉我女儿,我女儿没有杀人……”
    孙敏芝被狱警押走时,回头哭喊声,“爹、娘…….”
    “敏芝……”
    “妹妹……”
    孙敏芝的哥哥像疯了一样,孙家人冲向被狱警押送的孙敏芝,孙敏芝的哥哥被法庭狱警扭住,拼命大喊:“我妹妹没有罪,没有杀人,你们草菅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