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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孙露早在建国之初就已经开始下令司法院着手订立一部属于中华的《民法》。然而这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就不简单了。由于之前的历史上没有任何可以参照的范本。这对于习惯引经据典从古代圣人那里找灵感的汤来贺等人来说无疑是桩“痛苦”的差事。虽说司法院可以从历代的资料中找到数不胜数的“例文”。中华朝立国至今也已陆续颁布了大量与生产贸易紧密相关的法案。但这些材料对于汤来贺等人来说就像海滩上的沙子一样。数量虽多却又散做一团。而要想将这些“沙子”砌成一座房子就必须要一个模子,也就是法律框架。
    为此司法院可没少翻箱捣柜。然而从《明律》、《宋律》到《唐律》、《九章律》却始终找不到合适的框架。因为民法所要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大了。这些古代的律法根本无法将其含概。在司法院伤透脑筋的情况下,他们也曾得到国际友人善意的提醒。玻意尔等欧洲学者就曾向司法院建议使用《罗马法》作为《中华民律》的法律框架。为此玻意尔还送了一本他翻译的《国法大会》给汤来贺。但被汤来贺与沈犹龙异口同声地婉言谢绝了。天朝上国的自傲让他们绝不允许中原的第一部民法以西夷的律法为框架。就算他们同意了天下的士人也绝对不会同意。因此在司法院看来这是原则与面子上的问题,是绝对不能有丝毫松懈的。
    不过玻意尔的好意倒也没算完全白费。至少他的建议让汤来贺等人放宽了搜索范围。不再将目光局限在成文的律法上。而是开始寻找更为久远也更为深刻的典籍。在一番辛苦筛选之后,汤来贺等人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周礼》。因为其含概了中原的风俗习惯、宗教伦理等等诸多内容。完全可以承接下民法这个大概念,更何况“礼”还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当然汤来贺等人可不是打算像孔老夫子那样复礼。更不会像王莽那样照葫芦画瓢地按照《周礼》中的内容对中华朝进行古重命名。司法院这一次仅是将《周礼》中的一部分习惯规范、伦理概念作为《中华民律》的法律渊源而已。
    对此孙露本人并不介意《中华民律》是以《周礼》为框架还是以《罗马法》为框架。在她看来两者都只不过是个“酒瓶子”而已。她所关心的是这“酒瓶子”里装的酒。作为皇帝孙露可以给学者们选择“酒瓶”的权利。但“酒瓶子”所装内容必须由她这为立法者来决定,并且一滴都不允许少!
    想到这里孙露欣然回头望着坐在自己身边的儿子指着桌子上的书册问道:“轩儿,你可知道这是什么?”
    “回陛下。这是司法院编撰的《中华民律》。”杨禹轩转向拱手道。
    “那《中华民律》又是用来做什么的呢?”孙露继续深究道。
    “是用来规范百姓生计的律法。”杨禹轩不假思索地回答道。
    “不,准确地说这一部用来保障人民追求财富自由的法。”孙露满含深意地纠正道。
    第289节 儒法争御前互辩论 尊孝道皇长子探病
    “不,准确的说这一部用来保障人民追求财富自由的法。”
    面对母亲斩钉截铁的话语,杨禹轩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一旁身为商学院院长兼国会议员的李光先则跟着补充道:“陛下言之有理。昔商君曾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可见一物之‘名分’尤为重要。君主治天下在乎定分,定份而后止争,止争则天下和。现在陛下制定《民律》正为了‘定份止争’。”
    “好一个定份止争。李师傅分析得确实透彻。”眼见李光先引经据典地用“定份止争”简练地向杨禹轩解释了“物权”的概念,龙椅上的女皇露出了欣慰地颔首赞道。当年在编修民法之初,孙露还曾担忧中华的学者们难以适应物权、所有权之类的概念。毕竟在此之前中国古代并没有相关的物权制度。当时孙露还特意让杨绍清从欧洲带回了大量相关书籍以备不时之需。然而现在回过头看来自己的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虽没有系统的物权理论,但早在先秦时代,商鞅等法家人物就已经将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用最简单的话概括为“定份止争”。也正是凭借着这份渊源以李光先等人为代表的新法家在《中华民律》中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完成了这个时代欧洲法学界都尚未完成的一次重要飞跃。
    当然李光先等人在为制订《中会民律》出力的同时也巩固了法家在中华朝的地位。使得一直以来因严刑峻法、独断专制而被人垢弊的法家一跃成为了新贵们争相吹捧的金科玉律。此外《中华民律》虽还未通过国会审议正式公布实施,却早已引起了多方关注。一些旅华的欧洲学者传教士更是紧紧追踪着《中华民律》制订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并将自己在中国的所见所闻一字不落地记录了下来传回欧洲,希望借此能给正在启蒙初期的欧洲学术界以一定的启迪。也正是通过这些书釜底抽薪介绍使得这个时代的欧洲人第一次认识到原来中国并非只有儒家,法家、道家同样在那个遥远的东方古国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中华朝撇开宗教影响的学术争论更是让欧洲人闻之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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