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听了,问王律师:“原告委托人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王律师起身道:“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被告人与罗女士之间的 关系进行几点补充,第一,被告人与罗女士相识八年,双方子女已满六周岁,并且期间一直以 夫妻身份同居,这已经构成事实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罗明听到这里,举手道:“审判长,审判员我反对原告委托人在没有事实证明的情况下诬 陷我的当事人重婚。”
王律师一脸从容道:“是否是诬陷,之后我自会拿出事
实证明。”
罗明眉心一蹙,转头看向李伯山,李伯山冲他摇了摇头:放心,他们不可能有证据,一切 他早就事先安排好了。”
罗明见李伯山如此信誓旦旦,提起的心又放松了下来。
审判长示意王律师继续。
王律师继续道:“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
王律师将之前白谦熠调查到的资产全都说了出来,不光是蒋芸现居的商品房、前年购买的 地皮、北京的两套房子、三辆轿车、各种有价证券、各银行存款金额数量,甚至包括李伯山所 合作的各单位公司拖欠款,全都以精确数字的方式说了出来。
李伯山简直难以置信,听到后来一张脸都绿了,视线从王律师的脸移到蒋芸的,嘴中喃喃 :“怎么可能,她怎么会知道,怎么可能知道”
蒋芸唇紧抿成线,坐在那儿看着审判长的方向,目不斜视。
观众台上的罗玲,脸色也冷厉了起来,她也没想到蒋芸居然对李伯山的资产知道的这么详 细,这不可能是李伯山告诉她的,蒋芸之前一直是个伸手要钱的家庭主妇,她怎么可能在短时 间内知道这些,除非
罗玲将视线转向李刃,心中愤怒:这一切一定都是李刃搞的鬼,看来儿子说的没错,李刃 跟他一样,重生了。
只是现在才知道,一切都晚了,罗玲抿唇一笑,微微抬起下颚神色傲慢,现在那些资 产有大半,此刻已经不属于李伯山,而是属于她罗玲的了。
王律师那边还在继续,揭露资产过后,王律师继续道:“而且,在我的当事人提出离婚、 被告人首次同意的过程中,被告人甚至有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转移财产的直接受益 者就是罗玲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之前我当事人提出的净 身出户,并且被告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就补充这些。”
王律师这话一出,罗明都吓了一跳,显然李伯山事前并没有跟他说这个,罗明的脸色一下 子变得十分难看,拇指搓弄着食指,罗明心里暗骂李伯山混账,然而此时此刻,也只能硬着头 皮继续了。
问完原告,接下来就是被告的自述,罗明私下跟他探讨了几句,李伯山这才开口,先是说
明了自己对蒋芸有多情深,无奈蒋芸心中猜忌太过,甚至出现被迫害妄想症。
“我与罗女士确实早年相识,也确实有过一次酒后意外,关于这一点,我对我的妻子感到 十分抱歉,但是我们绝不是非法同居,罗女士与我家中兄嫂是表姐妹,我是出于对妹妹的照顾 ,才会让罗女士以秘书及保姆的身份同住,并且,关于私生子,我其实也是去年十一月才从罗 女士口中得知,一直以来,她并没有告诉我这件事,并且她自己也并无让我承担责任、拆散我 家庭的意思。”
李伯山的一番话,简直是与之前自己说过的话完全相驳,在他的口述中,他简直就是个无 辜被蒙蔽、痴心不改、偶然一次误入过歧途的可怜丈夫。
而罗明也针对王律师的转移财产做了说明,表明李伯山那么做,不过是对罗女士的补偿而 已,虽然这件事李伯山事先并不知晓,但既然现在知道了,李伯山觉得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 责任,给罗玲母子一些补偿和保障。
听完这些,正如郑小雪说的:“不要脸,太不要脸了,我今天真是大开眼界了。”
审判长道:“好,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王律师道:“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允许我带我方第一证人”
王律师叫来的人是李刃他们小区里的保安人员,证明了罗玲与李老太太确实主动上门挑衅 过李伯山,而李伯山与蒋一德也确实发生过冲突,证明蒋芸所言句句属实。
罗明听完,起身问道:“张先生,我想问你,之前是否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经常出入 蒋芸家中,并且将自己的儿子留在蒋芸家中留宿多日”
审判长道:“被告律师,请注意你的提问方式,还有不要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审判长,审判员,我所问的并非与本案无关,”罗敏道,“之前原告分明已经与我的当 事人协商过,表示不会追究我当事人一时犯下的过错,只是事后突然反悔提出离婚,我的当事 人开始因为内疚,确实有意妥协,只是之后,却意外得知自己的妻子竟然私下与其他男子交往 甚密,甚至该男子还将自己的孩子送与原告抚养,并多次深夜出入原告与被告家中,得知这一 点,我的当事人才深知原告突然提出离婚,甚至提出让我的当事人净身出户,这其中怕是另有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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